揭东人民政府网站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础公开 > 计划规划
关于印发揭东区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揭东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1-04-21 17:3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关于印发揭东区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揭东区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10月26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2020年11月6日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揭东区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分类分步解决我区在建违法建设问题,逐步实现“管住现在、规范未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目标,加强国土、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范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实施意见》(揭府函〔2019〕134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规〔2021〕1号)文件精神,以“党政同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类处置、控新治旧、司法保障”为工作原则,坚持“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可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的优先予以完善和补办相关手续、涉嫌小产权房和村民公寓的一案一策解决、涉众涉不稳定因素的暂时保留使用”的工作思路,在全区深入开展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行动,逐步实现“管住现在、规范未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

  二、处置范围

  1、2019年普查在册的在建违法建设。

  2、2020年1月1日起,新增的违法建设。

  3、排查掌握的“小产权房”。

  三、时间安排

  确保2021年底前,100%完成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治理目标任务和2021年应拆除目标任务(任务表详见附件)。

  四、职责分工

  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要认真履职,按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做好相关查处和处置工作。

  (一)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负责加强土地管控和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经批准、违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或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用地的建(构)筑物依法作出处理界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用地规划性质作出认定;指导农村宅基地、农用地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对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理。

  (二)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牵头违法建设处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三)区住建局负责加强对搅拌混凝土、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杜绝其向违法建设工程提供建筑材料及服务;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管理,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立审发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公示”制度,明确“施工公示”的具体内容、申报手续、审核流程、悬挂要求,以及违反“施工公示”制度的处理措施,确保规范建设和质量安全。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开发行为;依法对建筑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及登记事项监管,依职责对登记的失信市场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农用地管理有关工作;依法查处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危害堤防和水库安全、侵占水利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毁坏森林、侵占林地的违法建设行为。

  (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公路(非中心城区市政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七)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

  (八)市公安局揭东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各部门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发现和移交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负责查处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嫌妨碍公务和擅自撕毁封条的刑事、治安案件;受理举报的违法建设偷窃水电线索,以及依法追究违法建设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人责任。

  (九)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对涉及占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意见。

  (十)区司法局负责对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中涉及的有关法律程序、行政复议等进行指导。

  (十一)区供电局和各供水单位负责建立用电用水的审批制度,不得为没有提供合法手续的在建建筑工程提供供水、供电服务;要对居民、企业用水用电进行核查,发现在建违法建设存在没有报告私接水电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私接者的责任;经发现对在建违法建设提供供电供水服务的,依法追究供水、供电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区移动、电信、联通和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在为新建或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提供相应服务时,必须严格查验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或所属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十三)区纪委监委负责对监督检查发现或有关单位移送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对说情、打招呼的记录在案;对充当“保护伞”或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严肃追究纪律、法律责任;鼓励各职能部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对因处置整治违法建设而受到诬告抹黑的,及时调查、主动发声、澄清事实,并对诬告者予以严肃处理。

  (十四)各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和分类处置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村(社区),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和处置,依法控停、拆除违法建设;及时向供水、供电部门提供有关在建违法建设相关资料。

  (十五)其它相关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相应处置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揭东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办、区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市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公路事务中心、区供电局、揭东自来水公司、区电视台、揭东移动公司、揭东电信公司、揭东联通公司和各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两个工作专班:分类界定组和处置指导组,重点处理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同步对历史存量违法建设逐步消化。其中,分类界定组设在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由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组长,成员从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和各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抽调组成,负责对各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的违法建设性质界定及出具处置意见;处置指导组设在区城管执法局,由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组长,区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区住建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从区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市公安局揭东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指导推进各类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和日常工作。工作专班成员脱产到相应部门集中办公。

  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研究确定性质复杂违法建设的界定工作和处置意见,协调推进各类违法建设处置工作落实到位。各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是落实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分类处置意见确定拆除宗数,制订拆除工作方案报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按时完成拆除任务。区各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扛起责任,主动作为,协同推动分类处置工作有条不紊开展。区城管执法局要及时梳理、汇总进展情况和突出问题,定时向区汇报。区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展缓慢、处置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三)加强执法查处。区、镇两级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构建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条块结合、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要加强日常的巡查和监管,建立常态和超常规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并责令责任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予以拆除,坚决杜绝新增现象。对应拆除的处置类型,要形成执法合力,全力支持镇、村落实处置,确保拆除到位、处置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单位要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互联网等媒介,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危害性以及分类处置工作的宣传力度,让违法建设无处藏身,让分类处置深入人心、深受群众理解支持,在群众中形成良好的氛围。

  附件:1、揭东区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细则

  1—1、承诺书

  1—2、违法建设暂缓拆除申请表

  1—3、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审批表

  1—4、公示

  1—5、限期整改申请审批表

  2、揭东区分类处置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2021年治理目标任务表

  3、揭东区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2021年拆除目标任务表

  附件1:

  揭东区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细则

  为做好全区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置工作,按照“管住现在、规范未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置方式

  对揭东辖区内的在建违法建设,由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实施意见》(揭府函〔2019〕134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规〔2021〕1号)等规定,分别采取限期拆除、暂缓拆除、依法没收、限期整改四种方式予以处置。

  二、处置类型

  (一)拆除类型。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予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

  1、2020年1月1日后新增的违法建设;

  2、非法占用耕地、自然保护区或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土地进行建设的;

  3、已列入管控单元“清、拆、围”范围的;

  4、所在地块已列入棚户区改造、三旧改造、古城建设规划范围的;

  5、严重违反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6、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7、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8、在河道管理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交通安全、文物景观的;

  9、在城市规划区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

  10、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改(扩)建的;

  11、涉及压覆重要矿藏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

  12、村民建房超6层以上或27米以上的部分,如控停后继续加高建设的,坚决予以拆除至6层且27米以下;

  1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其他在建违法建设;

  14、严重影响社会治理的,包括其他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违法建设。

  (二)暂缓拆除类型。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消防、建筑安全的,可暂缓拆除。

  1、其违法建设拆除后具有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我区住房困难标准未获保障或未落实过渡措施前的;

  2、属于农村低保户、无房户、危房户、受灾户等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设,其违法建设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3、原有居住房屋属于危险房屋拆除或因灾害灭失,原址或易地新建的违法建设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4、因道路、市政、征地等支持政府项目建设需要,易地新建的违法建设;

  5、用于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作用的违法建设,按实际需求,在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的;

  6、法律、法规规定暂缓拆除的其它情形。

  (三)依法没收类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在建违法建设,必须立即控停,对地上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没收,依法处置。

  1、村集体组织、企业或个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

  2、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建设商业、居住建筑的;

  3、利用农用地建设工矿仓储、商业性建筑的;

  4、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尚未申请规划报建,需部分拆除但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需整体拆除但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以及拆除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四)限期整改类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能够完善用地手续和报建手续或依法处罚改正的违法建设,责令限期落实整改。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的违法建设(包括自建房和联建房);

  2、村集体建设的村民公寓(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或不存在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小产权房”(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或不存在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没有出现财产纠纷和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4、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生工程项目涉及的违法建设。

  三、处置程序

  (一)列入拆除类型的处置程序。对应拆除的违法建设,按责令自行拆除、申请帮助拆除和实施强制拆除三种方式实施。

  1、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自然资源或城管执法等部门作出的拆除认定文书,依法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对违法建设限期自行拆除。

  (1)违法建设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有关部门作出的拆除认定文书,会同区自然资源或城管执法等部门于 1 天内将《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 》送达违法建设当事人,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在3天内开始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2)对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自然资源或城管执法等部门发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违法建设的施工工具及材料依法予以扣押、查封;

  (3)《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送达3天后,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的,启动强制拆除程序。

  2、申请帮助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对违法建设自行拆除且愿意委托拆除的,应签署《帮助拆除违法建设委托书》,委托书签署后 1日内,报请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违法建设当事人完成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3、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违法建设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强制拆除。

  (1)违法建设涉违法用地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依法按程序强制拆除;

  (2)违法建设若其用地手续合法但严重违反规划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依法按程序强制拆除;

  (3)违法建设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予以强制拆除;

  (4)其他违法建设由对应职能的区直部门牵头依法按程序予以强制拆除。

  (二)列入暂缓拆除类型的处置程序。对符合暂缓拆除的违法建设,由违法建设当事人向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所在村(社区)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所在镇(街道)审核,报区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由所在镇(街道)书面报区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列入依法没收类型的处置程序。适用土地管理法的建(构)筑物,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进行没收;适用城乡规划法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进行没收。

  1、区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后,向违法建设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出具没收违法建设移送单,并同步移交该违法建设的相关资料。同时抄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加强对没收资产的监督管理。

  2、可以整改完善手续的违法建设,没收后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请第三方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依法按程序予以完善。

  3、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交付被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不交付的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列入限期整改类型的处置程序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的违法建设(包括自建房和联建房)。

  (1)违法建设层高在6层(含6层)以下、高度在27米以下的,如果已取得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向所在村(社区)申报,由所在村(社区)初核后送所在镇(街道)初审出具意见后,在村(社区)公示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可向区自然资源部门分别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区、镇规划区内)或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区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需向区住建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根据建设需要向其它相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2)违法建设层高在6层(含6层)以下、高度在27米以下的,如果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宅基地申报条件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向所在村(社区)申报,由所在村(社区)初核后送所在镇(街道)初审出具意见后,在村(社区)公示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可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取得合法用地后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规划许可手续;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需向区住建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根据建设需要向其它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3)违法建设层高在6层(含6层)以下、高度在27米以下的,如果属村民利用村分配的“厝地”建自住房屋、无邻里纠纷且不属于限期拆除所列情形的,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诺、村出具证明材料,由镇(街)建立台账,统一按照当地村规民约约定的层数、层高进行完善并落实消防措施后,予以暂时保留;若政府规划建设需要,“厝地”由村集体收回。[“厝地”是指村集体组织将本村集体土地(宅基地除外)分配给村民建房的土地。]

  (4)违法建设层高在6层以上或高度在27米以上、在控停后违法建设当事人签署配合实施城市规划承诺书承诺维持现有层高或高度的,如果已取得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超高部分,验收后由违法建设当事人向所在村(社区)申报,所在村(社区)初核后送所在镇(街道)初审出具意见后,在村(社区)公示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可向区自然资源部门分别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区、镇规划区内)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区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需向区住建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根据建设需要向其它相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5)违法建设层高在6层以上或高度在27米以上、在控停后违法建设当事人签署配合实施城市规划承诺书承诺维持现有层高或高度的,如果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宅基地申报条件的,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超高部分,验收后由违法建设当事人向所在村(社区)申报,所在村(社区)初核后送所在镇(街道)初审出具意见后,在村(社区)公示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可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需向区住建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根据建设需要向其它相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6)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6层以上或高度27米以上自住房屋的,控停后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签署配合实施城乡规划承诺书,在落实消防措施并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质量合格后,维持现有层高暂时予以保留使用。对此类违法建设,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需改造或拆迁时,由村集体予以收回。

  (7)违法建设层高在6层以上或高度在27米以上、在控停后仍继续加高建设的,坚决予以拆除至6层或27米以下,并按上述(1)至(3)项的类别分类落实整改处置。

  (8)因历史分"厝地"等遗留问题,连片建设的村民建房,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优先予以调整。

  2、村集体建设的村民公寓(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或不存在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违法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征收,地上建筑物没收后,由第三方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以政府招拍挂的方式予以解决。

  (2)违法建设已取得用地合法审批手续又不严重影响规划的,规划能调整的由镇报自然资源部门予以调整,处理程序按上述(1)执行。

  (3)无法整改但又不存在纠纷和安全隐患的,落实“四清两断”措施后,先予以保留。

  (4)使用已批准的留用地建设村民公寓的,在通过安全鉴定且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依法按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进行供地。

  (5)为保障善意第三人利益,对于一些已经出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人员的村民公寓,引导规范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济基础的,可以出资将房屋收归村集体,以出租的方式出租给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人员,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相关人员应当签承诺书予以保留。

  3、“小产权房”(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或不存在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没有出现财产纠纷和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已建成未销售或销售部分),按照问题楼盘的处置方式实施,土地由政府统一征收,地上建筑物没收后,由第三方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以政府招拍挂的方式予以解决。

  (2)土地是国有性质改变用途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协议出让的,由第三方评估后,依法按程序补交土地出让金;不能协议出让的,第三方评估后,由政府以招拍挂的方式予以解决。

  (3)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又不严重影响规划的“小产权房”,规划能调整的由镇报自然资源部门予以调整,处罚后予以完善。

  (4)无法整改但又不存在纠纷和安全隐患的“小产权房”,落实“四清两断”措施后,先予以保留现状。

  4、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生工程项目涉及的违法建设。暂时予以保留、可整改的,相关单位积极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或当事人依法向区相关职能部门申办完善有关手续。

  (五)其它处置程序。区直各行使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和各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应当制定查处处置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计划和处置流程,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依法接受处理。

  1、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受处罚未经处罚的,区自然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并暂停办理当事人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审批事宜。

  2、区生态环境、税务、文广旅体、卫健、公安、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对未查处完毕的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的,不得核发相关证照;

  3、区供电、供水、供气、混凝土供应、网络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为未查处完毕的违法建设提供报装上户和供给服务。

  4、按照本细则规定,在处置违法建设工作中,需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确定或委托第三方组织落实。

  5、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阻碍执法部门和镇(街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7、本细则实施后没有做出具体处理规定的违法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此前我区出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四、处置标准

  (一)按规定应当缴纳的罚款和相关规费,由违法建设当事人凭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上缴区财政。

  (二)依法应予罚款处理的由区自然资源、城管执法、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等主管部门根据违法建设发生的时间、性质、情节、建设地域、建筑物用途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影响程度等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1、违反规划的按违法建设单体建筑工程造价5%—10%处罚;

  2、主动配合处理的予以从轻处罚。

  (三)除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含100万元)及建设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内不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外,其余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相应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五)符合许可条件予以确认产权的按下列标准追缴相关行政规费: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关于同意调整县城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批复》(揭东府函〔2008〕23号)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省、市规定给予减免减征的,从其规定;

  2、超层超面积建设的除处以罚款、足额追缴配套费及相关行政规费外,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还须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由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负责落实。

  (六)依法追缴违法建设各个环节应缴纳的税收,对涉嫌漏、逃、抗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应予没收的违法建筑可以回购的,由违法建设当事人优先回购,具体没收作价回购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牵头制定。

  (八)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和齐抓共管的方式予以查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违法建设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或价格评估机构违背企业诚信原则,出具不实鉴定报告或评估报告的,由住建、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有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附件:
揭东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