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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揭阳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1-15 10:0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点击相关文件: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20〕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水平,市政府印发了《揭阳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任务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以下简称《框架方案》),就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中国特色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出部署,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亲自授旗致训词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李希书记、马兴瑞省长多次作出批示指示。2020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保障办法》),《保障办法》进一步明确各项保障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是消防救援队伍改革转制后,我省建立消防救援职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文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保障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按照《框架方案》《保障办法》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我市制定出台了《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建设,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在平移部队原有政策、落实国家和省现有优待政策的基础上,细化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措施,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更好的服务揭阳经济社会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

  3.应急管理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20〕13号);

  5.《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三、关于职业保障的对象范围

  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市的,按所在省、市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在我市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满3年的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结合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策做好优待工作。

  四、关于职业保障的职责划分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职业保障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五、关于职业保障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总体概况。第一条至第四条对本细则制定的目的、保障范围、经费来源,以及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义务作出了规定和明确。

  (二)职业荣誉保障。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具体由宣传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及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相关群团组织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在消防救援人员受到相应表彰奖励时,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组织到其家中走访慰问。

  (三)职业风险保障。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第九条针对消防职业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的特点,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财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落实。第十条明确了烈士、因公牺牲、在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报考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时享受优先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落实。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退出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和住房优待,明确了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安置措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落实。第十三条明确了鼓励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依法予以保障税收减免政策,由民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社会优待保障。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消防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看病就医、住房保障、子女教育、随队家属落户和工作安置等方面享受的社会优待,明确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文化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林业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银保监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落实。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消防员入职后应当享受优待,同时明确了消防员退出后在复工复职、就业培训、自主创业税费优惠、应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方面享受社会优待,有利于进一步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具体由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财政经费保障及其他方面保障。第二十五条对消防救援队伍经费预算保障进行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消防救援队伍人才培训工作进行了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消防救援人员参加相关教育和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二十七条对消防科技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科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

  (六)补充条款。第二十八条对本细则未明确的职业保障事项进行明确,对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待情况进行规定,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策做好优待工作。第二十九条对细则的实施要求作出规定,各县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符合地区实际的贯彻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对细则生效时间作出规定。

  六、关于改制前后政策的衔接

  《实施细则》明确,本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内容与国家、省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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