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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 实施办法(草案)》政策解读
来源:揭阳市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8-12-28 14: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点击查看文件:揭阳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认定机制、补偿救济奖励机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和抚恤待遇,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东省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广东省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和参照周边城市做法,揭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起草《揭阳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送审稿)》,请示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布。《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办转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并修改完善后,形成现在的《办法(草案)》。《办法(草案)》共30条,主要阐明《办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见义勇为人员的定义、见义勇为人员的确定流程和办法、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等。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和抚恤待遇,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定义

       《办法》中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具有符合办法中所称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县、县级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市、区、县、县级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在本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向上一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上一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予以确认,形成县、市、省三级确认奖励。

       四、见义勇为人员评定需要材料

        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 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

  (二) 行为人伤残或死亡的,提交伤残鉴定或者死亡证明;

  (三) 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

       (四)提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五、见义勇为评定程序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见义勇为申请确认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开展;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全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六、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奖励和保障办法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

  (一) 通报嘉奖;

  (二) 颁发奖金;

  (三) 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 牺牲的,颁发50万元抚恤奖金;

  (二) 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见义勇为〔2013〕7号)第八条规定的伤残等级,颁发10万元至30万元抚恤奖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30万元抚恤奖金;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20万元抚恤奖金;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10万元抚恤奖金。

        另外,在治疗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方面要求,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采取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基金会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并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并垫付丧葬费。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保障上,一是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是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救助;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员属于我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或者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我市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对符合相关条件人员纳入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

       七、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资金保障

       由财政局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制订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落实市级奖励资金,配合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审核资金申请,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监督管理检查等工作。

       八、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纪委监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

  (二) 不按规定发放见义勇为人员奖金、抚恤金或者落实待遇的;

  (三)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另外,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取消相关待遇;当事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悔过,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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