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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解读
来源:区消防大队 发布时间:2022-07-19 11:12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全面贯彻法规规定精神 着力提升消防治理水平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解读

  

  点击相关文件: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一、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我省消防工作的基本法规,最早是在1999年11月27日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的,随后在2010年7月23日第一次修订。今年3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实施办法》再次修订,并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贯彻落实消防体制重大改革要求。根据国家关于消防救援队伍改革转制、消防执法改革和消防事业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消防体制的重大改革和消防监管职能的新变化,以及对消防工作机制体制建设的新要求,亟需从立法层面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回应上位法的修订调整。根据党中央关于消防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2019年4月,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正;我省改革前出台的《实施办法》与上位法特别是国家有关消防改革、消防安全责任制等方面政策文件的规定精神已明显不相适应,需要尽快作出修订补充。

  (推动解决影响制约我省消防事业发展突出问题。我省是经济和人口大省,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消防安全形势严峻复杂。非常有必要通过修订完善《实施办法》,吸收固化经验做法,破解重点难点问题,健全强化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夯实我省消防事业科学长远发展法治基础。

  二、修订出台的重大意义

  《实施办法》的修订出台,是省委、省政府在去年出台《关于推动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四五”消防工作规划》和规章《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后,在队伍整合改革关键节点,出台的又一份关于消防救援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发展的重要法规文件。在“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起点上,其颁布实施对推进新时代我省消防事业发展、推进我省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将为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提供坚实消防法治保障。

  三、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设8章51条,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调整完善消防安全职责,构筑新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1补充明确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实施办法》在11个方面再次补充明确了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法定清单。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保及时回应国家有关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工作部署要求。二是细化了政府对消防救援队伍提供经费保障的具体要求,明确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救援和消防监管工作经费,将消防业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火灾隐患治理、消防信息化、消防队(站)及装备建设等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三是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是总结固化我省连续14年挂牌火灾隐患重点整治地区的经验做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五是强调政府要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建立火灾风险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风险评估结果。这为各地及时准确做好本地区火灾风险研判、精准实施火灾防控提供更坚实的工作基础。六是补充明确各级政府分管其他行业领域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第六条)

  2调整厘清有关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根据消防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消防法》的规定,《实施办法》对有关主管部门承担的消防工作职责进行了调整,并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住建、公安等主要消防工作部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消防工作,也为通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奠定了制度基础(第七条)。

  3全面压实单位和个人主体消防安全责任。主要是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实施办法》一方面补充规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助于从责任追究和警示教育角度,推动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倒逼强化工程建设各方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责任方的主体责任。(第四十条)

  ()强化共建共治共享理念,推进消防治理社会化智能化

  1.实化网格治理。由于消防救援机构设置到县级以上,乡镇、街道消防仍是空白点,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网”不密、“格”不细、“管”不实的问题,《实施办法》推动消防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突出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建立消防安全组织,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根据规定建立消防队伍、加强宣传教育和演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等职责,并明确村(居)委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2推动全民参与。为了使“全民消防”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细化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消防日和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应当开展的活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此期间,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第五条、第四十二条)

  ()着眼消防力量内外挖潜,全面夯牢基层消防安全基础

  1助推城乡共同发展。为了回应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推动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立法破解我省城乡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实施办法》除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外,还增加规定了政府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职责,明确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第六条)。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并按照国家标准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第十六条)。

  2创新力量增长机制。坚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其他形式消防队伍“两条腿走路”,专业化、职业化既是消防队伍建设的要求,也是消防救援未来发展的趋势。

  一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建设,推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从法规角度,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工作部署要求,在我省助推实现“一镇一队”“打早灭小”。(第二十七条)

  二对我省专职消防队建设补充做出规定。这次修订,《实施办法》针对大型城市综合体、城市轨道交通、大型住宅区和村级工业园的火灾危险性大、扑救难度大、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等特点,明确应当按照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立法推动这些区域和场所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也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灾种全面覆盖、力量全域辐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第二十八条)

  3、明确信息互联共享和应急联动要求。在上位法规定基础上,为强化部门信息互联共享和应急联动,完善灭火救援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气象、海事、医疗救护、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重点行业企业组成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条)。二是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规范优化调度指挥机制,将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统一纳入调度系统;加强与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气象、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的信息与资源共享(第三十一条)。三是明确通信管理部门、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指挥通信需求加强通信保障,确保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第三十一条)。四是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执勤任务的消防车免收车辆通行费。这一规定,第一次在我们的省级立法中,为各类消防救援队伍的灭火和应急救援,也为其日常开展执勤工作都提供了通行保障(第三十四条)。五是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在执行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对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予以清理。这一条规定,是在我省首次立法授予消防车辆在灭火和应急救援时的强制通行权,更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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