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编背景
近年来,揭阳市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关键期,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仍然普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总体形势较为严峻,《揭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揭府办函[2013]48号)自发布实施以来,在指导全市各级政府有效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提高环境应急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健全揭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市政府开展了《揭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编工作。
二、修编的主要内容
新《预案》由11章和1个附件组成,分别为总则、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监测预警、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监督管理、责任与奖惩、附则。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新《预案》在总结分析《揭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揭府办函[2013]48号)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基础上,结合揭阳市环境应急管理具体实际和新的形势要求,依据最新修订或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由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揭阳市机构改革方案》进行修编。与《揭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揭府办函[2013]48号)相比,定位更加准确,结构和层级涉及得到了优化,内容更加精炼,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也更加明确。
(一)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定义”与新内涵
新《预案》根据《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重新定义,即“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二)关于预案适用范围
新《预案》规定:“本预案适用于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这与原《预案》只强调市层面介入应对的表述相比有较大调整,预案适用范围更加明确,体现了揭阳市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的政策性和对全市各地的指导性。
同时新《预案》还明确规定,“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水华灾害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适用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揭阳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揭阳市区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环境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新《预案》强调“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一领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的原则”,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也描述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新《预案》根据揭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2018]25号对揭阳市环境应急组织指挥体系进行了调整,指挥体系划分为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现场指挥部、现场工作组。指挥部成员由市相关职能部门部门组成。
新《预案》还强调,市现场指挥部的成立由负责处置的主体来决定:“市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市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1名,根据实际需要设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负责揭阳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使揭阳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事权更加清晰,便于有效开展应对工作。
(四)关于事件分级标准
新《预案》在《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框架下,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辐射污染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了修订,事件分级标准更加完善。特别重大事件级别中: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修改成“1亿元”以上;删除了“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相关规定内容;“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改成“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删除了“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重大事件级别中:增加了“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改成“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增加“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较大事件级别中:删除“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相关规定内容;新增了“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辐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改成“10人以下”。一般事件级别中:新增了“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五)关于监测和预警
新《预案》对“监测”进行了细化。监测中增加了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关部门等相关监测、数据分析、信息上报等工作。
新《预案》根据《广东省突发环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对“预警”进行修改完善,将“预警”细化为预警分级、预警条件、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新《预案》对“预警信息发布”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发布制度”、“发布内容”、“发布途径”等具体内容。
新《预案》对“预警行动”进行了细化,将其划分为“分析研判、防范处置、应急准备和舆论引导”等环节,明确了每个预警环节的具体要求。
新《预案》加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衔接,在“响应分级”中增加了应急响应级别灵活调整和响应适度的原则,明确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六)关于信息报告
新《预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有关规定,完善了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报告形式、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实施主体、职责分工和程序,完善了“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内容。
(七)关于应急响应
按照《广东省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要求修订了应急响应章节内容,主要分为响应启动及响应措施,比原《预案》的响应启动更加具体,能具体落实到不同级别的响应程序,也规定了相应的主体及现场指挥情况。
其中,“响应措施”重点针对先期处置、专家研判、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转移安置人员、医学救援、应急监测、市场监管和调控、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动员等环节,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措施,进一步提升了预案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八)关于应急保障
新《预案》将应急保障分为队伍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技术保障、安全保障、气象服务保障。比原《预案》更加具体、完善、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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