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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关于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来源:揭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3-09 11:36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东府公【202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等规定,经2021年2月26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我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3月15日起,各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领域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各镇街实施《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揭府规〔2020〕8号)附件1(行政处罚权283项)、附件2(行政强制措施权52项)的共335项执法职权事项。

  二、区市监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城管执法局,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和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镇街行政区域的案件、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三、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四、各镇街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镇街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应用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揭阳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行职权目录(第一批)》

      附件2:《揭阳市县级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镇街实行职权目录(第一批)》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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