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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东区埔田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埔田镇政府 发布时间:2025-05-06 11:16 浏览次数:12 【字体: 分享到:

各村(社区):

  为切实做好埔田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促进平安乡镇建设,我镇制定了《揭东区埔田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埔田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揭东区埔田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埔田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促进平安乡镇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安全发展。坚持党的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切实做好公共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坚持底线思维、风险防控。强化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风险防控与非常态事件应对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前端处理,最大程度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推进以应急处置为重点向应急管理全过程转变。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各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衔接“防”与“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镇政府和各村(居)委会分级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及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1.4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3)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

  聚集上访、征地拆迁纠纷、劳资纠纷、工程款纠纷、租赁承包纠纷等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照上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1.5分级应对

  1.5.1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由区及更高层次的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及以下突发事件,由镇政府或所在地的村(居)或企业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镇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党委、人民政府报告,请求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1.5.2 响应分级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镇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所在地的村(居)、企业等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IV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镇政府组织应对处置,涉及2个以上镇(街道、开发区、金属城)的或超过我镇的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指挥应对处置,镇政府组织人员全力配合;

  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由区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事发地的村(居)或企业共同组织应对处置;

  Ⅱ级以上(含Ⅱ级)应急响应在省、市和区政府或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指导下,由省、市和区组织应急力量应对处置,镇政府按照省、市、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部门(单位)全力开展先期应急处置,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镇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其部门预案、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6.1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镇总体应急预案是全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各类各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全镇应急管理工作、编制各类应急预案的依据。镇总体应急预案由镇政府负责制订并颁布实施,报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6.2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镇专项应急预案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依据,是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镇政府组织制订或由设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部门(单位)牵头制订,经镇政府批准后实施,镇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备案。

  1.6.3 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镇部门应急预案是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系统)根据镇总体应急预案、镇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系统)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由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系统)制订印发,镇政府负责备案。

  1.6.4 基层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村(居)等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由村(居)负责制订并实施,报镇政府备案。

  1.6.5 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高危行业企业及学校、医院、供水、供电、能源、运输、旅游景区、酒店宾馆、综合体等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和督促实施,并对其预案实施动态管理。

  1.6.6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庆、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制订,在活动举行前按程序报镇政府批准后印发到有关单位实施,并由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1.6.7 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重大工程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为应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应急备置工作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编制单位应定期对本主管行业、本辖区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和评估,分析其可能导致的突发事件的类型,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必要时要制订预案操作手册和明白卡。

  2. 埔田镇突发事件风险源现状

  我镇主要存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4 类突发事件风险。

  (1)自然灾害风险:我镇易发季节性多种气象灾害,如台风、暴雨、寒潮、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农作物、森林病虫害(红火蚁)生物灾害发生存在概率;森林覆盖率高,发生森林火灾的可能性较大。

  (2)事故灾难风险:我镇公路网密集,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企业生产、建筑安装施工等事故也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设备不齐,抢险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完备,群众自救互救能力薄弱,容易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3)公共卫生风险:近年来,我镇登革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的传入和不明原因疾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我镇交通发达、人流量大,人口密度大外来输入病例在人群中扩散传播的风险较高。此外,自然灾害也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风险: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因土地、房屋等的归属而引发的群众性上访;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占地补偿、安置费用、项目不落实等问题引发群众的不满;劳资纠纷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等。这些矛盾处理不好,极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此外,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跨境犯罪和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犯罪也越来越多。这些都将可能给全镇的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全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镇党委领导下,镇政府是全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为加强对全镇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揭东区埔田镇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称“镇应急委”),作为镇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镇应急委组成:

  第一主任:由镇党委书记兼任。

  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兼任。

  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应急线条的领导兼任。

  副主任:由镇其他分管各行业(领域)的领导兼任。

  工作成员:党政和人大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规划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武装部、党群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派出所、卫生院、供电所、市监所、教育组等部门。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镇委、镇政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对全镇政治、社会、经济构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镇内有关部门(单位)和各村(居)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各类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研究制订处置全镇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当突发事件工作超出镇应对能力时,按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支援。

  3.2办事机构

  镇应急委设立应急委办公室在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应急),承担应急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分管应急线条的领导兼任。镇应急委成员名单的确定按程序报批后,以镇政府名义发文。

  3.3专项指挥机构与职责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镇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镇减灾委员会、镇抗震救灾指挥部、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等各类专项指挥机构调整为镇应急委框架下的专项工作协调机制。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要具体负责本领域(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纳入统一组织指挥体系。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落实本专项各项应急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其处置需要,请求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进行处置;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本系统突发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镇有关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信息上报、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各专项工作等。

  3.4工作机构

  按照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成员单位,是镇政府层面的工作机构,有关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线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主要牵头单位要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3.5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镇政府或应急委指定。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抢险救援、物资保障、医疗救护、治安交通、疏散引导、工程抢修、协调联络、救灾救助等应急工作组,并明确职责分工和负责人。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村(居)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超出属地处置能力,事态扩大时趋势,或已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镇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超出镇政府处置能力,或已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突发事件级别从低到高,依次由区、市、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下级现场指挥机构要服从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指挥。

  4 运行机制

  4.1检测预警预报

  4.1.1监测

  (1)镇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各村(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台风、洪涝、低温冰冻、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排放、传染病疫情、有害生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掌握和监测。

  (2)各有关部门(单位、线条)、各村(居)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2预警

  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按《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12〕77号)有关规定执行。

  (1)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社会安全类事件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做到早预警、早处置,但不划分预警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的结果,按《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村(居)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步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村(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应根据事态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的,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响应与处置

  5.1信息报告

  (1)镇政府和各村(居)级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值守制度,随时接收、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也要及时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及有关部门在要第一时间报告镇政府(联系电话:3230103),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再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遇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及有关部门要立即进行逐级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接报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镇应急部门要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向上级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时间距事发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害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4)因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致使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在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有关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际机构通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镇政府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5.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处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的村(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镇政府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5.3应急响应

  5.3.1响应准备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村居)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马上收集与事件的有关信息,向镇政府和镇应急委办公室报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村居)和镇应急委办公室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事发单位应急救援情况,组织人员进行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向镇政府报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村居)和镇应急委办公室根据镇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通知镇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件现场指导救援。

  5.3.2启动响应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村居)、镇应急委办公室根据事件处置情况,研判应急响应级别,当达到Ⅳ级响应条件时,马上向镇政府、镇应急委主要领导报告事件情况,请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镇政府领导下达Ⅳ级应急响应命令,任命现场指挥官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镇应急委办公室根据镇政府领导的应急指令,协调有关应急抢险和应急保障等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抢险。调度镇应急委成员单位有关应急抢险队伍、装备、专家参加现场抢险救灾。

  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副指挥官、各成员单位到位,组织人员会商,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各成员单位按专项预案中确定的应急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镇党委、政府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上级应急管理局报告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和舆论动态,回复有关咨询。

  5.3.3 处置措施

  (一)自然灾害类和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本镇事发地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建构筑物损毁情况,获取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输油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追踪研判污染因子、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拆除或迁移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启用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向单位、个人依法调用、征用其他应急救援急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 加强价格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公共卫生事件类。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除采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的有关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防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2)紧急调用、征用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

  (3)控制现场,组织专业机构开展调查、采样、分析、检测;必要时,转移、疏散或者撤离相关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或隔离,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区域实行封锁。

  (4)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对易感人群和其他受威胁的人员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5)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6)对传染源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报告、早处置,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7)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按规定转诊;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规定进行管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三)社会安全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四)其他措施

  各线条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应当会同支持配合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区域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按照相关要求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5.3.4 响应升级

  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救援和事件态势发展状况,当险情未能有效控制或超出现有应急能力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求。由镇政府决定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商请驻地部队支援。

  当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增援力量到达事件现场后,现场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机构移交指挥权,并全力配合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现场救援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就地就近首先征用”和“先征集确认、后清算补偿”的原则,由现场指挥部对社会应急资源进行紧急征集、使用,特别紧急情况下,参与现场处置的部门(单位)可现场紧急征集、使用,随后报请现场指挥部进行有关确认和登记。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和参与现场处置的部门(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立即开展应急补偿工作,具体按《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5.3.5 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

  发生突发事件或其他敏感性事件时,镇宣传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镇党委和政府应对措施、事件处置进展和公众防范要求等,并根据社会舆论情形和应对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同时,要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加强网络舆情分析和监控,积极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防止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负面炒作、误导公众舆论和其他严重影响事件处置和社会稳定的现象发生。

  5.3.6 结束响应

  现场指挥部和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确认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已基本消除事件风险应降低当前响应级别时,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宣布降低响应级别或结束应急响应,必要时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向社会发布相关公告。结束应急响应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善后处置相关工作,包括受害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社会救助等事项,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抚恤、赔偿事项,并做好事故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发单位、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随时通报进展情况。

  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在应急结束后继续做好善后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后续影响。

  6.2评估总结

  由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开展评估,总结救援处置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故、事件的,要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2)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参与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镇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要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物资和装备,严明组织纪律,经常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3)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规划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公安、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风险防范应对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等负责建设管理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4)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应当建立健全政社、政企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作用,引导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

  7.2 经费和物资保障

  (1)所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应急演练、应急知识宣传、应急队伍建设、应急专业培训、应急平台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救援装备维护、应急值守和救援工作经费等,由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公众参加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

  (3)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综合管理工作,为紧急情况下提供物资保障做好准备。建立健全我镇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到位,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应急储备与应战储备、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等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做好我镇紧急情况下的食品、药品以及人员基本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和用具的储备、供应和管理工作。

  7.3 医疗卫生保障

  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卫生应急队伍,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卫生应急指挥、组织管理、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1)埔田卫生院负责本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调派使用,组织医疗用品、药品的储备和准备,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指导和协助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医疗卫生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调派使用等工作。

  (2)加强事发地医疗卫生和流动人员的管理,防止出现医源污染、病毒传播等次生灾害发生。常态下要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4 交通运输保障

  (1)发生影响交通或与交通有关的突发事件时,派出所、城市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根据交通影响情况赶往现场协调组织指挥,维护交通秩序,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援人员、装备物资安全畅通。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5 通信保障

  在上级机关指导协调下,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通信畅通。遭遇重、特大突发事件,公共通信网络遭到毁损时,相关运营商应立即调派专业力量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公众基本通信联络。当常规通信网络中断或可能出现影响应急处置通信时,电信、移动和联通等通信网络运营商要充分利用卫星通信手段,重点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和备案

  (1)镇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健全本级应急预案体系,督促和协助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镇级应急预案的制修订要与区应急预案相衔接,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应急预案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夹发事件情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镇政府及其部门在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8.2 预案审批与衔接

  (一)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以及本级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二)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本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三)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送请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后,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四)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相应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五)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应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六)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3 预案演练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二)专项应急预案主要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预案演练频次,原则上每 3 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本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四)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

  8.4 预案评估与修订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三)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8.2 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四)其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执行。

  9 培训

  9.1学习培训

  镇党校要将公共危机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常识,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应急宣教资料。宣传、文化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和广播电视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学生参加突发事件现场观摩教育学习,观看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教育片,提高学生安全防护、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9.2 演练培训

  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救援和防护应急演练。各类应急预案演练频次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执行。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桌面演练和“双盲演练”。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民众避险和自救互救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全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0 监督与奖惩

  (一)公众参加应急救援和抢险期间,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稳控和处置过程进行倒查、分析和评估,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镇、村(居)和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灾害、衍生次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已接到突发事件预警或已接到救援处置指令,但未按规定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4)不服从上级政府和有关指挥机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5)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6)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7)不及时归还被征用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11 附则

  (一)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由镇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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