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人民政府网站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五公开 > 结果公开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1-27 14:58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揭东查字〔20212

  陈清松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

  地址:揭阳市揭东区月城镇寨内村(中心经纬度:E116°16′15.09″、N23°33′26.13″)

  2021年1月22日,我局联合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月城镇人民政府对你工场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经取样送检,外排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总铬1.22mg/l、总铜0.109mg/l、总镍0.110mg/l、总锌0.314mg/l,造成严重污染。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广东粤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粤峰环检(2021)第(012209)号〕等证据为凭。

  你工场上述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工场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水抛机17台、加热机2台、离干机2台、筛珠机2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123日起至2021221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备存放于你工场内,在此期间,你工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备。

  如你工场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查封清单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3


相关附件:
揭东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