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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7-13 17:17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玉湖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13日        

 

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

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保障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广州—湖州段)天然气管道工程揭阳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意见的复函》(揭府函〔20173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凡涉及该项目在揭东辖区内的征地(包括生活区、配套项目)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的拆迁补偿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项目建设及征地拆迁补偿管理等工作;本项目建设所在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或经联社)负责完成相关任务。

第四条 征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详见《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表》(详见附件1)。

(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作物不同种类、生长期长短及长势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建设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表》(详见附件2)。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骨坛每个补偿600元;土坟每穴补偿8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1000元。

(四)临时用地租地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包括施工作业带(输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0米)、作业场地、临时堆管场、进场道路、外电用地、弃渣场用地等。

1、输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0条规定,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种植深根茎植物,属管道受限用地,只补不征,租地标准按征地标准补偿(详见附件1)。

2、输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外地域为施工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每亩租地补偿标准5000/年;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则按照原补偿标准继续追加补偿(只补偿地租,不再补偿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

3、临时用地由于施工造成土壤地力受损、产量减少,施工单位需对施工现场进行土地平整并交纳地力恢复补偿费,由镇统一协调所属村(经联社)做好地力恢复工作。地力恢复费标准为:水田、菜园及旱地7000/亩,经济林地(包括果园)与其他林地(包括山地、杂地及未开发利用的土地)3000/亩(其中林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复绿)。

4、弃渣场用地地租按征地标准补偿(详见附件1)。

5、临时堆管场、进场道路、外电用地等临时用地补偿,由施工方与土地权属村(经联社)协商并签订协议,报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所在镇备案,由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所在镇代业主单位拨付给土地权属村(经联社)。

第五条 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经费

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经费按输气管道征租用地长度每公里8万元计算。

第六条 对征地范围内(含临时用地)的青苗、坟墓补偿由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补偿费由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业主单位支付给当地镇人民政府,再由被征地镇人民政府对所有权人和坟主实行补偿。

第七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下列原则补偿

收回国有农用地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酌情补偿。

第八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果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揭东区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村(经联社)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十条 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征地的各项费用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按规定支付后,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如征地补偿费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补偿标准领取补偿后,拒不搬迁的,由揭东区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凡扰乱、阻碍和破坏建设项目,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及各村民委员会(经联社)应当把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办法等向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公开,确保被补偿人应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领取,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收费。监察、财政、审计、农林部门及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监督,确保各项征地款项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不领取补偿费,或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通告发布后,由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镇、村委会(经联社)和业主单位(施工方)共同对需拆迁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核实、丈量、登记,被拆迁人应予积极配合,并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等证明文件,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必须将确权、丈量、登记结果在所在拆迁地域进行公示,接受被拆迁人的咨询,接受复核申请,对遗漏的项目进行补充,对有争议的项目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在征地范围内,按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所在镇、村委会(经联社)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约定补偿方式、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有关镇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八条 征地范围土地上被拆迁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以重置价格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详见《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建设征地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九条 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对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根据已使用年限及残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该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产权、面积、结构、建成年限等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该项目拆迁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根据建成年限区分等级,根据等级给予不同价值标准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搬迁期限届满仍未能明晰其产权的,依法实施证据保全后进行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依法提存。

第二十四条 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产,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解决。在搬迁期限届满仍解决未果的,依法实施证据保全后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依法提存。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已领取补偿款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得拆除。被拆迁人擅自拆除发生安全事故的,其后果由被拆迁人自负。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仍不按期搬迁的,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七条 凡扰乱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无理取闹、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影响工程进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该项目拆迁及施工涉及的镇、村(社)及有关部门的道路、沟渠、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有线电视设施、广告招牌等,由施工单位和设施权属部门依据有关标准协商补偿并签订协议,报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所在镇备案,由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所在镇代业主单位拨付设施权属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不可预见事项,由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与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协商确认。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揭东区国土资源局和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建设征收农        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表

   2.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建设征地青       苗补偿标准表

   3.西气东输三线闽粤支干线揭东区境内工程建设征地附       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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