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揭市环(揭东)查字〔2023〕1号
林锐彬(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
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
2023年4月19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揭阳市公安局、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白塔镇人民政府对你在揭阳市揭东区白塔镇金沟村工业路五金城1号经营的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进行检查。
经查实,你(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金属水抛光机25台、加热槽2台、离干机2台、筛珠机2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备存放于你经营的五金配件水抛光加工场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查封清单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