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揭东函〔2019〕10号
辖区内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揭东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原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揭阳市省级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及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揭市环〔2017〕195号)的有关要求,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2017年揭阳市省级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及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第一批)的申报,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申报的主要对象是:在我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且近三年没有违反税收和财政性资金管理法律法规、且有环评审批手续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
(一)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改为集中供热或使用电、天然气、轻质柴油等清洁能源或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
(二)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企业。
(一)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规定的专项资金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下列相关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改造前环评审批手续、改造前的照片;
5、项目单位上一年度末的财务报表;
6、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改为集中供热或使用电、天然气、轻质柴油等清洁能源或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企业的项目改造方案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申报时间:各申报单位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资料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将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
项目使用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提出书面补助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完工报告;
2、出具不再使用高污染燃料承诺书;
3、改造后照片;
4、能够有效证明改造完成的相关材料;
5、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一企一册整治方案资料。
审核合格后根据项目数量进行切块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整治投资额的50%。
已完成改造的燃煤锅炉若重新燃用高污染燃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7条之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收回补贴资金。
附件: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揭阳市省级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及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2.广东省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及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申请表
3.关于不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承诺书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