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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6-02 09:5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揭府规〔2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揭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六届9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揭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出租汽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交〔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车,按优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支持鼓励网约车和巡游车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巡游车实行线上网约、线下巡游模式。

  第四条 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实行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线下服务能力。

  申请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原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部门。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从事网约车经营,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十二条 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发展自有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

  允许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第三方法人企业合作开展网约车租赁经营服务(以下简称平台租赁企业),采取平台租赁企业投入车辆,驾驶员通过承租、承包、聘用制等合作模式从事网约车营运。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平台租赁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平台、平台租赁企业、驾驶员的法律关系,并提前将合作方案和运营模式、规模及相关制度等报原许可部门备案;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科学合理评估平台内租赁企业运力投放规模,加强对平台内租赁企业的审核和管理;

  (三)平台租赁企业应当优先投入新能源汽车从事网约车营运,每年更新或新增接入平台的网约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应不低于80%且逐年提高10个百分点;

  (四)平台租赁企业应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五)平台租赁企业不得通过以租代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保证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阻挠驾驶员依法自由退出市场。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简称营运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

  (三)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2T,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

  (五)车辆已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六)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易识别标志,不得喷涂巡游车专用图案、标识或者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专用设施设备;

  (七)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持网约车经营许可手续,向车辆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办营运证。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的申请,对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到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手续。自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营运证。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营运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注册登记为企业所有的车辆申请营运证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企业申办营运证时须同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应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保险费率适用于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规定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保证营运过程中设施设备完好。

  营运证应进行年度审验,审验有效期月份与车辆行驶证审验有效期月份同步。车辆所有人应在车辆行驶证审验后一个月内,到原营运证核发部门申请审验。

  第十八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须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须退出网约车经营。

  对达到退出年限或报废标准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立即停止派发营运任务,并办理有关退出手续,由原许可部门依法注销其营运证,并通过信息交换向公安机关反馈相关车辆信息,供公安机关在车辆所有人申请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时核验。

  对中途退出经营的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办理有关退出手续,原许可部门依法注销营运证,并通过信息交换向公安机关反馈相关车辆信息,供公安机关在车辆所有人申请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时核验。

  第十九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应符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核发与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对揭阳行政区域内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驾驶员资格互认,打破巡游车与网约车驾驶员间人员流动障碍。

  第四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驾驶员管理,按规定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做好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省政府令第247号和粤交〔2020〕4号文等有关规定,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经营管理责任、数据保障责任、安全服务责任、企业社会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在本市的线下服务能力,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承担网约车经营管理服务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和省政府令第24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营运,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不得以兼职、分类管理等名义从事非法营运。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重大规则调整公开机制和对话机制,在运价结构、派单算法、分摊比例等涉及驾驶员利益的规则调整前应充分征求驾驶员等利益主体意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网信、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驾驶员应当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及“信用揭阳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人员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共享出行方式,属于民事互助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范畴,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乘用车。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有规定的其他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件:《揭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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